教职工请假考勤制度
为加强劳动纪律,严明校纪校规,保证学校教学、科研、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,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政策和规定,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同济大学教职工考勤办法和请假制度。
一、各学院、各部门考勤工作由分管人事的领导主管,同时要有一人兼管考勤工作,及时做好教职工考勤统计、登录,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工资、津贴分配及学年度考核的依据。
二、 请假类别与范围
本办法所规定的请假制度与涵盖范围为各类与个人事务相关的休假,包括事假、病假、产育假、哺乳假、婚丧假、探亲假等。
因公出国(境)应按学校因公出国(境)管理办法办理报批手续。出国(境)时间在三个月(不含三个月)以上者,还需与学校签定相关协议,并明确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办法。因公国内出差应向本单位办理请假手续,在批准时间内视作工作时间。
三、事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
(一)、正处职干部(含正处职)请假,须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。副处职干部请事假七天以下者,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;七天以上者,需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。
(二)、处职以下干部、教师、工人等各类人员请事假的批准权限:
1、 实行坐班制的工作人员请事假七天以下(含七天)的,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;七天以上的,经本部门同意后,报学校人事处审批。
2、 不实行坐班制的人员,因私事离沪外出,也须向本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并说明外出时间。
3、 因私出国(境)请事假的,经本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及主管校长审批。 因私出国(境)期间,其本人的工资、福利待遇按《同济大学出国(境)人员工资、津贴、社会保险金管理暂行办法》规定处理。
4、 若因配偶、直系亲属病重、病危住院,确需本人陪住的,经批准,在七天以内(含七天)可不计为连续事假和累积事假,但要计入考勤,以便考核。
(三)、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
1、 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沪人(1992)24号文、沪人(1994)46号文处理。
2、 当月事假累计五天以上(不含五天)的,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,并按比例扣发当学期的业绩津贴。
四、病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
(一)、教职工请病假,须向所在部门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病假诊断书,在得到认可后方可休假。病假第七个月起为长病假,凡休长病假的经所在部门认可后,还应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劳资科备案。对长期病休后要求恢复工作者,须提供就诊医院签发的复工证明书,经本部门认可,报人事处审批后,方可复工。
(二)、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
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沪人(1994)46号文、国发(1981)52号文处理,具体规定如下:
1、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,连续病假满两个月,从第三个月开始发给本人工资的9%;连续病假满六个月,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7%。
2、 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者,连续病假满六个月,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8%。
3、 因工负伤者,医疗期间工资照发。因肇事(交通或打架等)受伤者,在休养期间停发工资。被伤人的工资、医疗费经公安、保卫部门裁定后按裁定意见处理。
4、当月病假累计五天以上(不含五天),十天以内(含十天)的,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5%;当月病假累计十天以上的,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,同时按比例扣发当学期的业绩津贴。
五、产育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
(一)、教职工请产育假,须向本部门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产育证明书,并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劳资科备案。
(二)、女职工产假、节育、绝育、人工流产、哺乳假等假期均按上海市政府199年36号令、1996年第34号令、沪府发(1981) 64号文、沪计生委办(92)字第21号文执行,具体规定如下:
1、 女职工产假:顺产假三个月,其中产前假十五天。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;晚育增加产假十五天;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产假十五天。若产假正值寒、暑假期间,其产假分别顺延。
2、女职工做绝育手术的,可休假三十天;男职工做绝育手术的可休假十五天。
3、妊娠三个月内自然(人工)流产的,可休假二十天;妊娠三个月以上、七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,可休假一个月;妊娠七个月以上早产的,按正常产假处理。
4、人工流产术后放节育环的可休假二十五天;因各种原因取节育环的女教职工,术后可休假五天。
5、晚育妇女,从确诊怀孕之日起,怀孕期间可根据医院有关规定进行门诊定期检查,检查时间视作工作时间。
6、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,在每班工时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,每次哺乳时间为三十分钟;多胎生育者,每多一个婴儿,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。两次哺乳时间也可合并使用。
7、未婚人工流产,非婚或计划外生育期间均不得享受生育假待遇。
8、符合计划生育的妇女分娩后,配偶可享受三天护理假。
(三)、产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
产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同人(22)23号文处理;放、取节育环、班内哺乳及配偶护理休假期间按公假处理,工资照发。
六、哺乳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
(一)、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的,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,经本人申请,领导批准,可请哺乳假。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,哺乳假为六个半月;符合计划生育规定,生育第二个子女的,哺乳假为三个月。确因有特殊困难,要求继续请长产假的,如条件允许,可酌情延长,但不得超过一年。
(二)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
正常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的8%发给。长产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%发给。长产假期间视作事假处理,不作为考核期。
七、婚丧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
(一)教职工请婚丧假,须向本部门提出申请,由本部门领导审批。婚丧假期按(198)劳总薪29号文、沪府办发(1987)17号文、沪劳资发(1987)13号文处理,具体规定如下:
1、婚假:给假三天。晚婚者(男二十五周岁,女二十三周岁以上)可享受婚假十天(连续使用)。职工结婚时,双方不在一地工作,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。
2、丧假:教职工的直系亲属(父母、配偶、子女)、养父母及公婆、岳父母去世,办理丧事可请假三天。外埠路程根据实际需要,另外加算。
(二)、婚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
在婚丧假和批准的路程假期间,视作工作时间,途中车船费自理。
八、探亲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
(一)、教职工需请国内探亲假的,须报校人事处劳动工资科备案。根据沪府发(1981)3号文、沪府发(1981)32号文、沪人(1994)31号文规定,学校教职工应利用学校寒暑假期间探亲。
1、 职工探望配偶的,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。
2、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,每年给假一次。
3、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,每四年给假一次。
(二)、教职工出国(境)探亲访友
1、凡系归侨侨眷、台胞台属、港澳同胞眷属的教职工,其探亲会亲待遇均按劳人险(1993)16号、侨政字(1983)第66号、劳人险(1984)13号、(1982)侨政会字第11号、(1983)侨政会字第7号文规定执行。
2、 公派出国(境)留学的教职工在国外留学(攻读学位)期限满一年以上者,其配偶出国探亲,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(含寒暑假)。期间待遇按国发(1986)17号文件规定执行。
关于2016年铁道学院教职工请假考勤制度的延伸阅读-- 公司请假单表格
公司请假单表格
公司员工请假单(表格)
年 月 日
请假人姓 名 工号 所属部门 岗位
请 假
时 间 由 月 日 午 时 分起
至 月 日 午 时 分止 共计 天 时 分
请假事由 请假
类别 须列明请假类型,否则一律按事假处理。
以下请假单符合各种企事业单位使用,其中,员工请假单范本一、二为一般请假凭证使用。适合要求不是非常严格,员工与企业关系良好,不易发生过失纠纷。
格式三为正规存档式请假单,可为请假当事人双方提供凭证,为正式程度较高的请假单。
员工请假单(一)
姓名:工号:职别:代理人:
部门 :班次:组别:
请假事由
事假□病假□丧假□婚假□
兵役假□产假□特休假□其他□
请假期间 自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共 日 时
总经理 人事经理部门经理请假人
员工请假单(二)
部门 职务 姓名
请假类别
□休假(或 假) □公假 □病假 □其他(请说明) □事假
请假时间
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总共请假 天 小时
员工请假单
部门
职务
姓名
请假类别 □休假(或 假) □公假 □病假 □其他(请说明) □事假
请假时间 自 年月日时至年月日 时总共请假天小时
主管部门意见
□准主管签字□不准(请述明理由)职位 日期
主管部门意见
□准主管签字
□不准(请述明理由)
职位 日期
员 工 请 假 单(三)
请 假 单 存 根
编号姓 名请假原因请假时间代理人职务
单位: 编号: 年 月 日
请假人代理人请代办事项
签署
病假(自病填名)
请假时间家属有病家有喜事选居修屋会友事假
自 月 日 时
至 月 日 时
产假配偶丧母父丧祖父母丧子女结婚本人结婚婚丧产假
合计日 时
证明特别休假公伤义务劳动教育召集公假
说明:1.请假人按原因在适当栏内划钩 即可。请假人应寻妥代理人,并请代理人签署。请假期间及准假权责按人事管理规则规定办理。假期核定本单位登记后转送总务部查考。
2.公司员工请假单(表格)
年 月 日
请假人姓 名 工号 所属部门 岗位
请 假
时 间 由 月 日 午 时 分起
至 月 日 午 时 分止 共计 天 时 分
请假事由 请假
类别 须列明请假类型,否则一律按事假处理。